居家“静止”时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发表时间:2022-03-20 16:25 当前,具有超强隐蔽性和感染性的奥密克戎病毒引发的新一轮疫情牵动着大家的心,在党的领导下,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和广大志愿者等组织不顾个人安危与身体疲惫挺身而出,他们坚守在一线日夜奋战,守护着我们的城市,守护着城市中的每一个人。在朋友圈看到一句话:“你待不住的屋子,是他们想回也回不去的家;你躺在床上刷手机抱怨的时候,他们可能已经几天几夜没能好好睡上一觉”,让人感慨感动!因此,我们应该继续“静止”居家,服从统一指令,用我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和前方战“疫”战士戮力同心、携手共进,构筑起疫情防控的坚固“长城”。那么在疫情防控时期安然居家的我们,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一、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 1.疏散、隔离、封锁的配合义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人身活动范围限制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财产征用的配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二、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居家“静止”的我们虽然不能成为这场看不见硝烟战斗中冲锋的勇士,但是我们可以做到安稳在家“静止”,用我们高度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奉献精神,以坚定必胜的信心,严格按照居家的相关要求,不外出、不串门、不聚集,积极配合做好病毒检测,共同应对好疫情防控这场“大考”。 居家的我们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治措施时,要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传播同心抗疫正能量,共同营造积极文明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