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律所法律咨询(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表时间:2020-02-03 09:11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29日,全国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现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就何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企业如何进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据此,包括湖北省武汉市在内的多个城市陆续采取了封闭对外交通、隔离人群的措施。因各地疫情的严重程度不一样,当地采取什么样的控制措施,要与当地的疫情发展情况相适应。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设卡、断路等可能涉嫌违法。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应当适度,尽量降低对人民生产及生活的影响。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企业面对此次疫情,应当做好应急管理,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应当建立内部通报窗口,收集并整理相关信息,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疫情相关信息;对主管部门的指导及调查应当全力配合;出现需要被医学观察或者强制隔离的人员,应当进行心理疏导,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激化社会矛盾。 ![]() 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抗疫,以信念和担当,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守护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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